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 号)、《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5 号),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及《关于开展高校附属医院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区域内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深化医学教育改革,促进高校与医院良性互动发展,进一步加强非直属附属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等工作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培养优秀医学人才,提升内涵建设水平,遵照“平等互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和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科教和医疗政策,努力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
第二条 各医院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后,医院领导体制、隶属关系及经费渠道不变。
第三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负责学校与各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对接、沟通、协调以及非直属附属医院申报、准入、考核、退出等相关工作;组织人事部负责非直属附属医院兼职教师聘任、外派干部的选任和设立二级学院的干部任免、班子建设等工作;教务处负责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在本科生培养、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非直属附属医院在师资队伍培训和教学水平提升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在研究生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科技处负责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在科技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学生工作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直属附属医院负责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在医疗合作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等级 凡申请为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单位(含专科医院)原则上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资格,且必须挂牌学校教学医院(或曾任其他本科院校教学医院)并开展业务合作满三年以上。
(二)师资队伍 具有较强的教学、医疗和科研的师资队伍,原则上具有本科学历的医生占医生总数的8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2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30%以上。
(三)教学、生活基本条件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场地,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食堂和学生活动场地等。
第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申报和确认程序:
(一)学校根据招生人数、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确定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计划。
(二)全省各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或其他专科医院具备以上条件并有意向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可向学校申报。
(三)申报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报学校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对申报医院进行全面考察,评审和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
(四)学校审定同意后,签署《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书》(附件1)。
(五)学校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医院正式成为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并使用“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XX医院”名称。
第三章 考核与退出
第六条 学校制订非直属附属医院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附件3),每年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年度考查,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考评。
第七条 学校实行非直属附属医院退出机制,凡现场考评不合格者,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非直属附属医院要求者,撤销其附属医院名称。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领导机构(机构名称由医院自定),配备主管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人(学校可根据医院情况选派一名干部分管),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研究生等工作,同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医院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和学生管理等制度(第一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规范各项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医院根据教学需要,设立相关教研室,并设有教研室主任及专(兼)职教学秘书。每个业务科室成立教学和实习带教小组,科主任任组长,下设教学秘书负责本科室的教学计划安排以及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教育、组织纪律、出勤考核、入科教育、出科考核和鉴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非直属附属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生,根据教学能力和教学需要可以聘为兼职教师,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办法》执行,聘任的原则是“同级套聘”,聘任数量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多少而确定。
第十二条 医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强化全员职工的教书育人观念和教育教学意识,并根据学校教学大纲要求开展教学,落实教学场地,按任课教师审定制度布置教务处下达的临床教学任务,将任课教师审批表、教学日历表、临床见习轮转表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 医院教学管理领导机构每年应召开专门会议,每月应检查教学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研究处理与教学有关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规定积极开展听课和参加教学活动,了解教学情况。教学管理科室应经常与学校教学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医院应制订师资培训计划,加强医生的教学方法培训,不断提高医生的教学能力。在首次接受教学任务时,应与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密切配合,做好首批授课医生的岗前培训工作,做到试听、试讲、集体备课,合格后才能任课。医院应做好教学梯队建设,学校可根据医院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医院培训师资和医疗骨干,并在教学、医疗、教改、科研等方面给予指导和积极开展相互协作、联合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医院需负责学生在院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政管理、安全管理、组织管理及生活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学生工作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学生党团教育与活动。遇有学生突发事件或违纪情况发生时,医院应及时与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教学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临床教学各类档案,包括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材、教学大纲、实习大纲、临床见习大纲、学生花名册、学生成绩册、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听课记录、教学检查记录、教师业务档案等。
第十七条 医院应制定教学激励政策,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医务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考核、职称评聘、奖励与教学工作联系挂钩,提高医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推动临床教学改革。
第六章 研究生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配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一线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同时要注重发挥研究生导师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医院应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积极为研究生推荐就业单位,对建档立卡就业困难研究生开展“一对一”帮扶。按时上报就业数据,落实研究生毕业去向。
第二十条 医院应做好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开题、毕业审核以及实践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时准确报送中期考核结果、毕业审核结果及专硕规培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及时完成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序组织预答辩、答辩与学位授予审核等。按时开展学位论文原始资料审查,存档规范;及时提交毕业与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用,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意识和责任。医院研究生导师需参与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二级培养单位常规培训等。
第七章 科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需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资助医院所申报的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并积极争取获批其他各级纵向科研课题;医院需确保科研项目年结题率高于80%,并出台相关科研激励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积极鼓励职工和学生发表科研论文、著作和申请专利等,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申报各类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高度重视新上各类科研平台、重大科研专项及重点专科、药物临床试验基地等建设,努力提升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相关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正式确立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投入,用于教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培训、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生管理等工作(不包括课时酬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需拨付给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专业建设费、学科建设费、教学经费(含成建制临床教学班)、实习带教费、住宿费、研究生培养费等费用,按照学校和医院签订的相关协议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或另行协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暂行规定》(校行发〔2012〕13号)和原《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校行教〔2019〕2号)废止,其中教学考核内容将依据本条例实行,不再另行组织考核。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书
2.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考核办法
3.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考核体系
附件1
湖南中医药大学 xxxx医院
附属医院协议书(草案)
甲方:湖南中医药大学
乙方:
为适应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发展,有效利用临床教学资源,推动医疗、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的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非直属附属医院,名称为“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xxxx医院”。
二、乙方医院性质、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改变。
三、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附属医院的要求,对乙方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及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指导与支持,并根据乙方实际需求可选派一名干部兼职协助。
2.有计划地对乙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教学培训,组织乙方人员开展教学观摩活动。有计划地派送相关部(系)教师参加乙方的教学查房、病案讨论等医疗活动。
3.聘请乙方合格的教学人员为兼职教师,颁发教授、副教授、讲师聘书。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乙方开放实验室,支持乙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科学研究。
5.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各级教学、科研课题,协助乙方做好课题申报、管理与结题等方面的工作。
6.支持乙方做好研究生培养的相关管理工作。
7.支持乙方在学校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给予优先。
8.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乙方开放图书馆和数据资源使用。
9.需拨付给乙方的专业建设费、学科建设费、教学费、实习带教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甲方按照和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标准和要求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其中成建制教学班的教学经费按学校收缴学费的50%计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的业务收入比例资金作为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工作投入,以促进相关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配置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机构,配置相应教学管理人员,加强教学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在有关临床科室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学人员。
3.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参加甲方相关活动和会议。
4.承担由甲方派往的相关专业临床班的后期临床课程教学任务并负责学生安全事宜;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授课教师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负责安排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一定专业水平资格的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尽可能地为实习生提供较多的实践机会,提高动手能力,确保实习质量;对带教老师和研究生导师的工作给予绩效奖励。
6.按照甲方直属附属医院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课题的模式申报相关课题和成果,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甲方的非直属附属医院。
7.按照甲方直属附属医院使用实验室等科研资源的规定使用相应资源。
8.按照甲方直属附属医院图书馆馆藏资源、数据资源的规定使用相应资源。
四、甲乙双方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再开展相关业务合作,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方可解除协议。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下文批复同意后生效。
甲 方:湖南中医药大学 乙 方:xxxx医院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字) :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工作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 号)、《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5 号),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9〕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强化本科教学核心地位,促进非直属附属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研究生及管理等工作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目标
通过开展非直属附属医院专项考核工作,检查各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及管理等情况,发现亮点、表彰先进,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
三、方式与内容
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查和现场考评。年度考查由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按照相应考核指标体系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进行自评,并向学校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各 1 份;现场考评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组织进驻医院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等方式,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审,每三年开展一次,时间为考评周期内第三年 12 月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科学研究、研究生工作、学生管理等方面,总分为 100 分(不含奖励加分项目15分,奖励加分在评比中运用)。
四、结果与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85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60 分)。考核结果在全校教学例会上通报,对于现场考评结果得分前三名(含奖励加分)予以奖励并授牌。凡现场考评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并暂停其相关临床班教学、研究生培养、科研合作等工作一年,整改一年后申请复评;经一年整改复评后仍达不到非直属附属医院合格要求者,撤销其附属医院名称。